央行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意见 加强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我们的记者刘淇
1月20日,央行宣布,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
央行在《条例》起草指示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呼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持无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防范支付领域的金融风险是保持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奠定了监管基础。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总的来说,为了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加强监管的需要,迫切需要加快引进《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的法律水平,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在起草思路上,一是坚持职能监督的理念。强调相同的业务遵循相同的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缺口。第二,坚持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相结合。按照“先证后证”的原则,支付机构应当接受机构监管,同时支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关联交易应当接受全方位监管。第三,坚持渗透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根据《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有六章七十五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总体而言,《条例》遵循公平竞争、实质重于形式、普惠金融的核心监管原则,根据业务本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法。即根据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户(提供预付价值)和是否具有存款机构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卡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大类,以满足技术和业务创新的需要,有效防范监管套利和监管缺口。
在设立、变更、终止方面,《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金融业务必须许可,按照“先认证后许可”的原则,加强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同时,通过肯定列表加否定列表,明确成为支付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条件和禁止事项,加强对股东资格、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监管。
在支付业务规则方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综合监管,系统提出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定。一是根据从事储值账户操作的支付机构和从事支付交易处理的支付机构风险程度的不同,业务监管要求
在监管方面,《条例》重点加强金融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丰富监管手段。一是加强支付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和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权和措施,确保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权的有效行使。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股权质押、创新业务、重大变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监管要求。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旨在防范和处置支付领域的风险,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整顿金融混乱,明确支付机构的退出情况,加大对支付机构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处理无证支付机构,加大对无证机构为无证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渠道的处罚力度。
补充规定中明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将对支付信息服务机构进行记录和管理。支付信息服务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参见《条例》关于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
(编辑张明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