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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央行重磅文章: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公共物品而非私有财产

发布于:2021-02-06 被浏览:4130次

央行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应当“按照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垄断信息予以整合,变数据垄断为数据依法共享。未来或将全部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接入数据库,全量报送借贷业务数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课题组发表了一篇政策研究文章《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内容极其翔实。虽然不是政策文件,但其实里面提到的很多问题,都将是未来的政策方向,会一个个落实到文件中。

此外,文章提到大型互联网平台可能会使“普惠金融倒退”、“损害整个宏观经济”等。这已经脱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而是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所以业界不得不密切关注。

有些意见之前已经被媒体多次报道,比如按照相同金融业务、相同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比如不能诱导过度消费等等。

这次揭示的三个未来趋势值得特别关注,对互联网平台有很大影响。

1、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不是平台的私有财产 而是公共产品

这个观点应该说是文章中最重要的一个,对互联网平台影响很大。

事实上,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平台的“私有财产”还是“公共物品”,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央行的这篇文章明确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应该“根据公共产品提供商实施相应的监管”我们不能单方面认为信息一旦被收集,就成为平台的私有财产。

一旦这个个人信息被定义为公共产品,意味着什么?

第一,,共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只有政府或者必须取得政府授权.这意味着在未来,互联网平台必须获得授权才能获取个人信息以及获取哪些个人信息。互联网平台无法收集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

第二,使用这个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使用必须“公开透明”.

建议将垄断信息予以整合,这一有影响力的大型互联网平台有序纳入变数据垄断为数据依法共享.征信服务和监管,加强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息合规使用、个人征信机构数据安全的监管。

当然,这样的监管不是央行一个人能完成的,需要法律支持。因此,本文建议尽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数据所有权。

2、针对互联网平台收集个人信息行为,或多部委联合执法

文章虽然提到了互联网平台上金融信息的获取和保护,但并不仅限于金融信息。因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往往通过收集用户衣食住行等综合信息,为个人制作财务画像。

大型互联网平台经常使用“收集与本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等表述,强调信息收集的必要性。但其中提到的“必要信息”涵盖了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产负债信息、诉讼信息、履约信息、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各个方向。比如购物信息,浏览搜索信息,消费水平信息,其实几乎所有的个人信息都有涉及。

此外,电子商务、物流、营销等领域相互交叉,涵盖购物、旅游、住宿、支付转账、投资理财、生活、公益等数百个场景,消费者在大型互联网平台面前越来越成为“透明人”。

仅由一个部门监管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是非常困难的。

在文章中

提到英国将在竞争及市场管理局(CMA)之下新设立数字市场部门,数字市场部门将有权暂停、阻止和推翻大型科技公司的决策,并采取措施令大型科技公司遵从监管新规。

文章中建议,国内应该加强信息共享,探索监管执法合作机制。

3、限制精准营销 全量报送借贷业务数据

文章也提到了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挖掘进行精准营销的行为,称其“不当使用数据驱动式营销策略,侵占用户私人空间”,大量推送金融营销广告,使“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负债消费”的理念越来越被资信脆弱人群所接受。

当更多的高风险、低净值人群被吸引进入“无抵押消费贷陷阱”时,金融风险也就悄悄开始酝酿。

文章认为如果任其放大和扩散风险,可能出现“金融再排斥”,使普惠金融出现倒退。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文章认为正是因为没有做好消费者金融保护,让消费者承受了过高的风险,最终损害了整个宏观经济

文章建议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范围,将全部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接入数据库,全量报送借贷业务数据。

同时要求大型互联网平台亟须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而不是脱离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空谈数字普惠金融。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强化对金融营销宣传的审核,不得做出劝诱低净值人群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存在严重价值观导向问题的金融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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